企业提出先进行数日试岗考核,试岗考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,这种用工说法是否具备合规性?各位求职求职者请注意,这份权益避坑指南请务必收藏! 一、警惕试岗套路,学会果断拒绝 不少企业会假借新岗位考察、适应期、见习期、试工期等名义,在面试结束后增设试岗环节。往往临近试岗期满,企业便以经验欠缺、人岗不符为由辞退员工,且拒不结算试岗期间劳动报酬。 这类试岗已然沦为无偿用工的白用期。劳动者若想通过投诉举报、劳动仲裁维权讨薪,往往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,难以举证劳动关系,让维权之路步履维艰。 注意哦! 法律上并没有“试岗期”“试工期”的概念 只有“试用期”!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 也就是说,不管是以什么名义,只要存在用工行为,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,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。 用人单位捏造“试岗期”“试工期”“新岗位考察”“适应期”“见习期”等概念,规避法律义务,是违法的! 找工作的朋友注意啦,如果遇到需要试岗且不发工资的企业,请果断拒绝,这很有可能是用工陷阱,求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,避免权益受损 二、实习期与试用期的核心区别 试用期: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。 实习期: 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,是学生了解社会、接触生产实际,获取、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。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1.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试用期是企业招录劳动者时,双方协商约定的双向考察阶段,核心是用人单位选拔适配的在岗人力。 实习期以在校学生为主体,目的是提前接触专业相关工作场景,积累实操经验、提升个人综合能力。 2.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,处于实习期的一般是在校学生。 3.性质不同 实习期是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。 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的考察期,受《劳动法》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范。 二者有很大差别,大家千万不要弄混哦! 三、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吗? 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当日起,便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。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,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 若劳动关系已成立但未同步签约,用人单位需在用工开始的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。 倘若用人单位用工超一个月且未满一年,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需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。 因此,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! 单独的试用期合同,能签吗? 别签!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,试用期不成立,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。

